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開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帳號、發票日,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帳號、發票日,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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