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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簡字第2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彰簡字第210號

上訴人
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巨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羅秀緞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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