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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二七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
康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福樂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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