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О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О七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皇律師
- 被告
- 六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玖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提示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帳號 000000000號,發票日、票號、面額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初到庭以高利借貸,不願清償為抗辯主張,最後到庭主張不願就該主張再為舉證,請求法院判決,再與原告協商云云,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票 號│ │ │ │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一 │92‧12‧26│ │ │CG0000000 │ │ │ │六十五萬元 │92‧12‧26 │ │ ├──┼─────┼──────────┼──────┼─────┤ │二 │92‧12‧26│ │ │CG0000000 │ │ │ │三十五萬元 │92‧12‧26 │ │ ├──┼─────┼──────────┼──────┼─────┤ │三 │92‧12‧29│ │ │CG0000000 │ │ │ │八十八萬元 │93‧1‧6 │ │ ├──┼─────┼──────────┼──────┼─────┤ │四 │93‧1‧6 │六十萬元 │93‧1‧6 │CG0000000 │ ├──┼─────┼──────────┼──────┼─────┤ │五 │93‧2‧16 │六十五萬元 │93‧2‧16 │CG0000000 │ ├──┼─────┼──────────┼──────┼─────┤ │六 │93‧1‧6 │三十五萬元 │93‧1‧6 │CG0000000 │ ├──┼─────┼──────────┼──────┼─────┤ │七 │93‧1‧6 │八十八萬元 │93‧1‧6 │C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