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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
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堅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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