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簡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彰簡字第2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羅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 記 官 葉 春 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