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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簡字第29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彰簡字第2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羅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陳 連 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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