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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四七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四七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普立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琪來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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