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四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四七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普立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琪來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