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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簡字第4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彰簡字第4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君亮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 連 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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