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簡字第4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彰簡字第4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君亮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克銘
-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8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