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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簡字第4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彰簡字第4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君亮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銘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8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陳 連 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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