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 原告
- 久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賴清標即正成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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