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聲字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典益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典照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叁拾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八四一號民事執行事件就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拍賣通知附表所示編號八、十、十四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六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為理由,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841 民事執行事件就民國94年10月7 日拍賣通知附表所示編號8 、10、14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94年度彰簡字第466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閱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