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謝仁棠

  • 當事人
    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451號上 訴 人 即原告   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合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春涼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