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簡字第455號

原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龍承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龍承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由被告甲○○背書、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芬園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發票日、票號、面額分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而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於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依同法第144 條準用之)、第131 條第1 項前段、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316,809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陳 連 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票據號碼  │面    額  │提示日      │
│    │        │          │(新臺幣)│            │
├──┼────┼─────┼─────┼──────┤
│1   │94.06.25│CK0000000 │ 150,000元│94.06.28    │
├──┼────┼─────┼─────┼──────┤
│2   │94.07.31│CK0000000 │ 166,809元│94.08.01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