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四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複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所為判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應增加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已敘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惟主文漏未記載,揆諸首揭法條,此種顯然錯誤自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爰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