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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五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五三號

原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浤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票   號│
│    │          │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一  │93‧6‧30 │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九元│            │          │
│    │          │                    │93‧6‧30   │G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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