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531號原 告 南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被 告 吳秀梅(改名吳佳芫)即立祐製模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小字第531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 仁 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葉 春 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