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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南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樓
  • 被告
    吳秀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531號原   告 南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被   告 吳秀梅(改名吳佳芫)即立祐製模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小字第531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 仁 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葉 春 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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