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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言孫

原告
久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賴清標即正成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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