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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調字第202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蘇鳴東蘇鳴東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小調字第202號

原告
格瑞仕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龍
送達代收人
林淑玲
被告
薪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新章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小調字第20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

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左:聲請人相對人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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