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浤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93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59054、票號、面額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票 號│ │號│ │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1 │93‧9‧11 │ 148500元 │93‧9‧13 │AM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