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號
- 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張益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六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莊登富即丙○○
陳泓蓁即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三項之後(即第四項)應補記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