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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言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彰簡字第446號

原告
李鵬圖即源一水電工程行
被告
德運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簡字第4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2月與被告訂有承攬工程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公司(原名源泰營造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所承攬工程,其名稱為「全興地區區段徵收之增設巷道工程」,工程總計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原告已如期完工,並經被告驗收,然被告僅給付部分工程款,仍積欠如主文所示之工程款,因此依承攬契約請求如主文等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力廠商合約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其主張尚堪信為真實,所請為有理由,應准所請,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如有不服本判決,應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理由,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法 官 李言孫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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