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451號上 訴 人 即原告 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合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