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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51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4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合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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