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4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利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合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