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聲字第1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典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照
相對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叁拾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八四一號民事執行事件就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拍賣通知附表所示編號八、十、十四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六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為理由,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841 民事執行事件就民國94年10月7 日拍賣通知附表所示編號8 、10、14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94年度彰簡字第466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閱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 連 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聲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