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13號
- 原告
- 大佳順耐火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2,5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