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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13號

原告
大佳順耐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2,5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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