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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43號

原告
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1
被告
金巨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7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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