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5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525號
- 原告
- 邕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受僱於益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進公司),原告於民國93年11月購買益進公司之廠房設備,並承諾繼續僱用包括被告在內之所有原來員工,因員工要求原告簽下本票負責其等在益進公司的年資,原告乃簽發本票交付員工,其中票號WG0000000至0000000號共22張本票係原告因承諾負責被告過去的年資所簽發交付予被告。詎原告買下的工廠開始營運後,包括被告在內之部分員工卻不定期的罷工或來上班卻不完成交付的工作,威脅原告必須限期支付系爭本票,而原告支付的薪水,則辯稱是益進公司的資遣費,原告迫於無奈下,先支付3期的本票,並與這些員工進行談判,於94年9月達成協議,原告答應再支付這些員工剩餘本票金額的一半,但這些員工必須交回每個人都執有剩下的19張本票,而往後繼續回來上班的員工,原告會按月分期繼續支付。原告已依協議按期給付,詎被告於94年11月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即未再上班,原告已於同年11月以主動離職的名義,為其辦理退出公司的勞健保,並不再支付任何金額,則依協議書約定,被告應交回原告所簽發之19張本票,扣除被告已返還之10張本票,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9張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爰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二、被告則以:原告簽發交付予被告之22張本票都是資遣費,其應給被告22張本票的錢,且被告於94年9月再回去工作,依協議書第2條約定,原告應再給付被告20%的錢,但原告只給付票號WG0000000至WG0000000號3張本票及19張本票一半的錢,還有9張本票的金額未給付,故被告不願將附表所示本票還給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存根、協議書、薪資清冊等為證,被告對原告交付其簽發之22張本票,其中3張本票已兌現,原告並已給付所餘19張本票之一半金額之事實,並不爭執,該部分應堪認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依兩造簽立之協議書約定,應返還系爭本票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故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是否應依協議書約定返還系爭本票。查兩造於94年9月2日簽立係因給付資遣費乙事簽立協議書,其第1條、2、3條約定「甲方(原告)即原告應給付乙方(即被告等員工)之資遣費,已支付三期,剩餘十九期尚未支付,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將剩餘未支付之十九期遣散費總額之五十%分兩期支付乙方,訂於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與九月十二日各二十五%支付。」、「乙方若又回甲方工作者,甲方需再支付原遣散費共二十二期總額之二十%...」、「原甲方開立予乙方之本票(餘十九期),經甲乙雙方協議後,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甲方匯款之前,乙方應將剩餘未兌現之本票(十九張)交給甲乙雙方共立之丙方(即鄭財旺),並由丙方保存確認。待甲方第二次匯款隔日,經乙方確認金額已匯入帳號後,丙方得將本票全數交付甲方。」,並未記載兩造對原告對其未支付之19張本票之另50%票款毋庸給付,亦未記載繼續受僱原告之員工不得再向原告請求該19張本票之另50%票款之資遣費,參以原告所述:如果被告沒有離職,原告會支付22張本票的錢等語(見本院95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自不能認被告於簽立協議書時有拋棄該部分權利之意思。又依上開協議書第3條約定,訴外人鄭財旺固得於原告第2次匯款隔日將本票全數交付原告,然該協議並非約定被告「應」交還本票,則在原告未依約給付全部資遣費前,尚不得謂被告負有返還系爭本票之義務。至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9月2日簽立協議書後繼續受僱於原告,於94年11月即離職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固堪認為真實,原告雖主張其因此不須再給付資遣費云云,然被告受僱原告前之年資既經結清並由原告簽發本票給付,兩造復未約定如被告繼續受僱原告後又離職時,原告即不負給付前所約定之資遣費之責,則原告主張其因此不須給付系爭本票票款云云,亦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 號 │發票 日│到 期 日│面 額│ ├──┼─────┼────┼────┼────┤ │ 1 │WG0000000 │93.11.23│94.11.10│26,180元│ ├──┴─────┼────┼────┼────┤ │ 2 │WG0000000 │93.11.23│94.12.10│26,180元│ ├──┴─────┼────┼────┼────┤ │ 3 │WG0000000 │93.11.23│95.1.10 │26,180元│ ├──┴─────┼────┼────┼────┤ │ 4 │WG0000000 │93.11.23│95.2.10 │26,180元│ ├──┴─────┼────┼────┼────┤ │ 5 │WG0000000 │93.11.23│95.3.10 │26,180元│ ├──┴─────┼────┼────┼────┤ │ 6 │WG0000000 │93.11.23│95.4.10 │26,180元│ ├──┴─────┼────┼────┼────┤ │ 7 │WG0000000 │93.11.23│95.5.10 │26,180元│ ├──┴─────┼────┼────┼────┤ │ 8 │WG0000000 │93.11.23│95.6.10 │26,180元│ ├──┼─────┼────┼────┼────┤ │ 9 │WG0000000 │93.11.23│95.7.10 │26,1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