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6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646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啟順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庚○○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16,330元,及自民國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86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啟順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啟順公司,已解散,尚未呈報清算人,未經章程或股東決議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3年9月3日出具授信約定書與原告,並依約定書於93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3年9月7日起至96年9月7日止分36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4.32%機動調整,借款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被告戊○○○、丁○○、乙○○則於93年9月3日出具保證書予原告,承諾就被告啟順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1,000,000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之責。詎被告啟順公司應於95年8月7日繳付95年7月7日至95年8月6日之本息,並未依約繳付,尚積欠本金416,330元及利息(按年息7.863%計算)、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啟順公司則陳述略以:公司已經結束營業,尚未清算等語。

四、被告戊○○○、丁○○、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為證。且為被告啟順公司所不爭執,另被告戊○○○、丁○○、乙○○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6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