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7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730號
- 原告
- 長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德賜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