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謝仁棠
- 當事人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28號原 告 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鴻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 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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