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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勞小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勞小字第1號

原告
甲○○
被告
建葳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謝 仁 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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