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6,17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