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6,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