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287號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建村即禾翔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17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31日起至95年8月30日止委由原告承作保全服務,約定每月服務費為新台幣(下同)2,500元。依兩造所簽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7條約定,被告應 負擔設計、安裝所需消耗材料及人工費用5,417元,另被告 於契約期滿前違約,依契約第17條後段約定,應負擔拆機費3,000元,爰依兩造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 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台北市商業管理處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單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系統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4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 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