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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128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287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陳建村即禾翔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17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31日起至95年8月30日止委由原告承作保全服務,約定每月服務費為新台幣(下同)2,500元。依兩造所簽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7條約定,被告應負擔設計、安裝所需消耗材料及人工費用5,417元,另被告於契約期滿前違約,依契約第17條後段約定,應負擔拆機費3,000元,爰依兩造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台北市商業管理處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單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系統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4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羅秀緞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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