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217號原 告 有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 仁 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葉 春 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