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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76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763號

原告
三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三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000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間陸續向原告買受建築材料之混凝土數批,約定價金新台幣(下同)58,000元,原告依約交付後,由被告簽發發票日95年3月20日、付款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票號BE0000000號之同額支票1張給付貨款,詎該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自95年3月21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以支付命令異議狀主張略以:兩造債務尚有糾葛,請求撤銷支付命令等語置辯。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僅以書狀辯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敘明原告之主張有何不實,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羅秀緞

書記官 魏嘉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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