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7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763號
- 原告
- 三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三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000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間陸續向原告買受建築材料之混凝土數批,約定價金新台幣(下同)58,000元,原告依約交付後,由被告簽發發票日95年3月20日、付款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票號BE0000000號之同額支票1張給付貨款,詎該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自95年3月21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以支付命令異議狀主張略以:兩造債務尚有糾葛,請求撤銷支付命令等語置辯。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僅以書狀辯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敘明原告之主張有何不實,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