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13號原 告 大佳順耐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2,5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