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84號
- 原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蔡岳龍即大眾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票款而涉訟,查被告戶籍所在地房屋已經拆遷,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不能認為被告住居所在彰化縣,而本件被告營業地及票據付款地均在臺灣省新竹縣,則有原告所提新竹縣政府函、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12條規定,本件得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