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84號

給付票款 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84號

原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蔡岳龍即大眾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票款而涉訟,查被告戶籍所在地房屋已經拆遷,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不能認為被告住居所在彰化縣,而本件被告營業地及票據付款地均在臺灣省新竹縣,則有原告所提新竹縣政府函、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12條規定,本件得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羅秀緞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