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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3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378號

抗告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羅秀緞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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