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378號抗 告 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