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43號
- 原告
- 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1
- 被告
- 金巨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益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7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