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43號原 告 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 理 人 乙○○ 1 被 告 金巨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7日上午11時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