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462號
- 原告
- 彰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0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5,909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9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間向原告購買高級柴油數批,數量共8295.47公升,貨款共新台幣(下同)165,909元,詎被告未給付上開貨款,屢經追索亦無效果,爰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簽帳單、簽帳資料統計表等為證,經核相符。被告並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65,9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