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6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646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啟順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兼上一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16,330元,及自民國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86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啟順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啟順公司,已解散,尚未呈報清算人,未經章程或股東決議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3年9月3日出具授信約定書與原告,並依約定書於93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3年9月7日起至96年9月7日止分36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4.32%機動調整,借款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被告戊○○○、丁○○、乙○○則於93年9月3日出具保證書予原告,承諾就被告啟順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1,000,000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之責。詎被告啟順公司應於95年8月7日繳付95年7月7日至95年8月6日之本息,並未依約繳付,尚積欠本金416,330元及利息(按年息7.863%計算)、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啟順公司則陳述略以:公司已經結束營業,尚未清算等語。
四、被告戊○○○、丁○○、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為證。且為被告啟順公司所不爭執,另被告戊○○○、丁○○、乙○○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