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羅秀緞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長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樓
- 被告德賜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730號原 告 長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賜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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