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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聲字第1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堅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零肆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九四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彰簡字第三七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九四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五年彰簡字第三七三號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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