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並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