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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謝仁棠

  • 原告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1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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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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