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1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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