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謝仁棠
- 原告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1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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