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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1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1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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