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96號
- 原告
- 佑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叁仟零捌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