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調字第101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調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工力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兼代理人
- 丁○○
- 第三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 辦 人 巫松陽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調字第10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調 解 委 員 李麗華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聲請人 代理人 丙○○ 到相對人兼代理人 丁○○ 到第三人 承辦人 巫松陽 到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整(含強制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金)。給付方式:前已給付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其餘參拾萬元由第三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前給付,屆時聲請人未獲給付,由相對人等連帶負責給付之。其餘柒拾陸萬柒仟零玖拾元由相對人等連帶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前給付。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