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4號
- 原告
- 佑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駿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18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4號
18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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