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2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2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35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