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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4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472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丙○○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47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