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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4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473號

原告
統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元,及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11日向原告購買鉛條原料,貨款共新台幣(下同)185,000元,被告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266號案件偵查中,坦承積欠上開貨款,扣除被告所稱已繳金額後,尚欠150,000元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兩造債務尚有糾葛,原告主張之總金額、利息與實情不符等語。被告丙○○則以:被告於96年7月25日已匯款35,000元給原告,所欠金額應為150,00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起訴處分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買賣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主張所欠金額185,000元不符等語。則原告扣除被告所辯已給付35,000元後,主張被告尚欠150,000元,應為可採。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本院96年度促字第14524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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